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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委印发《贯彻〈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〉实施办法》
发布时间:2022.07.21    新闻来源:安徽纪检监察网   浏览次数:

日前,中共安徽省委印发《贯彻〈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〉实施办法》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市、县委,省委各部委,省直各单位*组(*委),各人民团体*组遵照执行。《贯彻〈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〉实施办法》全文如下。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*要求,规范和强化全省*的问责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》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*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贯彻*总*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围绕统筹推进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坚持*的领导,加强*的建设,全面从严治*,做到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、失责必追究,督促全省各级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切实担负起管*治*的*治责任。

第三条 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:依规依纪、实事求是,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,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分级负责、层层落实责任。

第四条 问责工作是由*组织按照职责权限,追究在*的建设和*的事业中失职失责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。

问责对象是各级*委(*组)、*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,各级纪委(纪检组)及其领导成员,重点是主要负责人。

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。*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,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,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。

第二章 问责情形

第六条 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违反*章和其他*内法规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,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。

第七条 *的领导弱化,在推进经济建设、*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、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,有下列情形之一,给*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,产生恶劣影响的,应当予以问责:

(一)贯彻落实*的理论和路线方针*策、贯彻执行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、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和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发展理念等**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不到位、打折扣、搞变通的;

(二)在推进经济建设中领导不力,贯彻执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、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、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;

(三)在推进*治建设中领导不力,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、中国共产*领导的多*合作和*治协商制度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、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和*职能转变等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;

(四)在推进文化建设中领导不力,贯彻执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、加强意识形态工作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、打造创新型文化强省等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;

(五)在推进社会建设中领导不力,贯彻执行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、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、推进教育卫生事业发展、保障食品药品安全、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,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;

(六)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,贯彻执行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、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、节能减排等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,导致生态环境明显恶化,或者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;

(七)在处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,出现重大失误的。

第八条 *的建设缺失,*内和群众反映强烈,有下列情形之一,损害*的形象,削弱*执*的*治基础的,应当予以问责:

(一)不重视加强*的思想建设,不认真贯彻*的思想路线,组织学习宣传*的理论和路线方针*策不力,*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的;

(二)*内*治生活不正常,净化*内*治生态措施不到位,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,批评和自我批评流于形式,组织生活不健全,民主生活会、“三会一课”等制度落实不到位,不按期进行换届,*组织软弱涣散,对*员疏于教育、管理和监督的;

(三)作风建设流于形式,落实*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、省*“三十条”要求不到位,对“四风”问题查处不力,管辖范围内顶风违纪问题频发的;

(四)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,不认真执行 《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《关于防止干部“带病提拔”的意见》等规定,选人用人失察失误,“带病提拔”、跑官要官、买官卖官、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的。

第九条 推进全面从严治*不力,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当予以问责:

(一)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,管*治*失之于宽松软,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,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、不整改不问责的;

(二)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,纪检机关不认真落实转职能、转方式、转作风要求,不严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;

(三)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,好人主义盛行、搞一团和气,不负责、不担当,对错误现象不闻不问,对干部身上的问题不敢说、不敢管的;

(四)贯彻落实《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学习贯彻*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开创全面从严治*新局面的意见》等不到位的。

第十条 维护*的纪律不力,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,造成恶劣影响的,应当予以问责:

(一)维护*的*治纪律和*治规矩失职,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,妄议*大*方针,破坏*的集中统一,损害*权威等问题严重的;

(二)维护*的组织纪律失职,管辖范围内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*组织决定、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、搞非组织活动、欺骗组织、侵犯*员权利等问题严重的;

(三)维护*的廉洁纪律失职,管辖范围内以权谋私、违规收受或者购买赠送礼品礼金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、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;

(四)维护*的群众纪律失职,管辖范围内弄虚作假、欺上瞒下、优亲厚友、吃拿卡要、推诿扯皮、作风粗暴、漠视或者侵害群众利益、破坏*群干群关系等问题严重的;

(五)维护*的工作纪律失职,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、司法、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突出,失密泄密、违反出国(境)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;

(六)维护*的生活纪律失职,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。

第十一条 推进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、不扎实,把握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不到位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问责:

(一)惩治腐败不力,对本地、本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瞒案不报、压案不查、包庇袒护,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;

(二)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,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没有做到抓早抓小、动辄则咎,导致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;

(三)对源头防治腐败工作不重视,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缺失,落实*内监督制度不到位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四)疏于教育、管理、监督,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;

(五)基层*风廉*建设不力,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坚决,集体“三资”管理、土地征收、扶贫等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多发,得不到有效治理的。

第十二条 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有其他需要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的,应当予以问责。

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

第十三条 对*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:

(一)检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、情节较轻的,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。

(二)通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、情节较重的,应当责令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
(三)改组。对失职失责,严重违反*的纪律、本身又不能纠正的,应当予以改组。

对*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:

(一)通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的,应当严肃批评,依规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
(二)诫勉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轻的,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。

(三)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重,不适宜担任现职的,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降职、免职等措施。

(四)纪律处分。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追究纪律责任。

上述问责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
对*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影响期,按照*及省委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四条 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所列问责情形,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,应当从重问责:

(一)出现问题后,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,致使危害结果扩大,或者被问责后,不吸取教训,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;

(二)对检举人、控告人打击报复的;

(三)其他应当从重问责情节。

第十五条 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所列问责情形,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:

(一)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,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;

(二)认真及时整改,成效明显的;

(三)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情节。

第十六条 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所列问责情形,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,可以免予问责:

(一)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;

(二)不可抗力导致的。

第四章 问责程序

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*组织作出。其中对*的领导干部,纪委(纪检组)、*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、诫勉方式进行问责;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;对*的领导干部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,按照*章和有关*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。

第十八条 发现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有下列问责线索,经初步核实后,有管理权限的*组织、纪委(纪检组)、*的工作部门视情决定启动问责:

(一)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控告;

(二)纪律审查、巡视巡察、审计、行*执法和处理重大事故事件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;

(三)工作检查、考察考核结果;

(四)司法机关提供的情况及意见、建议;

(五)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;

(六)其他反映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存在需要问责情形的线索。

第十九条 有管理权限的*组织根据发现的线索,认为需要查明事实、进行问责的,可以组成调查组或者指定纪委(纪检组)、*的工作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。

纪委(纪检组)、*的工作部门根据发现的线索,认为需要查明事实、进行问责的,可自行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。

对于事实清楚、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,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。

第二十条 *组织作出的问责决定,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。

作出问责决定前,应当听取被问责的*组织或者*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,并且记录在案;对其合理意见,应当予以采纳。

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15日内,向作出问责决定的*组织提出书面申诉。作出问责决定的*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。申诉期间,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,应当及时向被问责*组织或者*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*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。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,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,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;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,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。

受到问责的*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,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*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。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,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,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。

受到问责的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,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。

第二十二条 实行终身问责,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、提拔或者退休,都应当严肃问责。

第二十三条 建立问责情况报告制度。各级*组织每年一月底前应当向上级*组织和纪检机关报告上一年度问责工作开展情况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3日起施行。此前我省发布的有关问责规定,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照本办法执行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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